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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

实  施  方  案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省自2015年起参加全国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为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 革考试内容、科目和方法,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探索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逐步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强化对教师职业 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以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教师教育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主要原则
(一)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二)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统筹管理笔试和面试的具体工作;市州教育行政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考试的实施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
(三)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导向,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考试对象。凡户籍、学籍或人事档案在湖南省境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考生应在户籍、学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市州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级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但在报名确认时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20151231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11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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