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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考试

1.开考比例

各岗位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报请市人社局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

2.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考试

考试分为答辩和上微型课两个环节。

(1)答辩:答辩时量为3分钟,答辩成绩满分为100分。答辩成绩设最低分数线,答辩成绩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直接淘汰,不进入上微型课环节。

(2)上微型课:答辩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进入上微型课环节,上微型课时量为8分钟,上微型课的备课时量为15分钟,上微型课成绩满分为100分。

(3)总成绩计算办法为:

总成绩=答辩成绩×20%+上微型课成绩×80%

答辩、上微型课、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名;总成绩相同的,上微型课成绩高的排前。

(五)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各招聘岗位按照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出现末位并列情况,则加试上微型课,以加试上微型课成绩高的进入)。

(六)体检

统一安排在二甲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七)考察

体检合格者即确定为考察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身体心理、工作实绩、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如有体检、考察或资格复查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按应聘同一岗位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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