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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统一的注册程序和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在当年申请首次注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时间在当年定期注册工作启动时间之后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中央在湘单位,省、市州有关单位直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1)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教师资格证书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且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无法查询验证的,则应同时提供申请人人事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三)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2)。
初次聘为教师的,还应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附1)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附2);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及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意见的复核;省教育厅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的注册结论,对准予注册者的资格证书盖章,标注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并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并建立定期注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方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持有中等 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注册后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二)暂缓注册者,暂缓期内不得晋级及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第二十二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表现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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