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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学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市州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级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但在报名确认时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但所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2016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都需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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