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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 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 力。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采用纸笔考试和计算机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笔试采取的具体方式,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 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 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由我省统一组织命题。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
第十六条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的笔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市州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面试成绩不予复核。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湖南省每年举行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在每年11月举行,面试在每年12月举行。
第二十条 笔试或面试考生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www.ntce.com)进行报名后,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并携带省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报名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中小学教师资 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以及《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务工作细则》等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务管理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时间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工作中,每个面试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国家级或省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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