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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请人应该在高中(中专)学校进行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经考察或考核确认为合格以上等级。

②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下载统一标准体检表(A3纸张双面打印)贴好照片后在张家界市中医院参加体检合格(体检时间:4月18日―4月22日;5月5日―5月6日。秋季批次另行通知)。

三、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A3纸张双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仅限于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现场确认时须提交教务处提供的能够获得毕业证的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张家界市中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原件)。

7.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8.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须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A3纸张双面打印)。

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注: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复印,除申请表外其他材料按顺序装订,装订要求:统一用蓝色封皮,装订样式下载网址:WWW.zjjedu.cn,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744-82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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